利用空中英語教室的已註冊的商標名稱,做一個名稱相似,但又有些揶揄意味的影片標題「空中英語傳教士」,這個在法律的討論中把它叫做「戲謔仿作」,而戲謔仿作最大的問題是,有沒有構成「侵害商標權」。
商標是用來表示商家、企業的一種方式。好比我們一般人也有名字,名字代表的就是我這個人,例如吉律,路人A如果隨意使用吉律來稱呼他自己,就會使別人對「吉律」到底是誰,產生疑惑。
同樣的道理,如果有一間台灣的牛仔褲公司使用Levi’s的商標放在自己的店門,也會讓人產生疑惑,甚至進而購買物品,這將影響到Levi’s的商業利益,所以法律上原則禁止他人去使用已註冊的商標,來保護商標權人的利益。
空中英語教室與空中英語傳教士,雖然略有不同,但我們也能很清楚地發現兩者相似的地方(例如,同樣都是空中英語、類似的字型設計、類似的配色方式…),因此這裡就有侵害商標權的疑慮,也同時產生一個問題:
為了好玩、為了揶揄嘲諷的影片效果,借用大家耳熟能詳的商標名稱,再略作更改而進行的創作,跟一般商業上使用他人商標來謀取利益,是不是一樣的?法律該不該禁止、處罰?
我國商標法第36條有一個合理使用的規定,例外地在某些情況下允許使用他人已註冊的商標(例如,用來描述自己的商品、服務,或是有發揮功能的必要性),這是一個可能主張的免責規定。
實務上,我國過去商標的戲謔仿作有一個相關判決:「流淚香奈兒」事件(仿作香奈兒)。
在本案中,法院認為戲謔仿作是否合法,要具有「詼諧、諷刺或批判的娛樂性」、「傳遞與原商標對比、矛盾的訊息」,還有考量是否造成混淆,最後是判被告(流淚香奈兒製造人)敗訴。
國外的判決似乎就比較多,例如:「CHEWY VUITON」仿LV的設計,嘲諷奢華風氣,製造狗狗的玩具;「Lardashe」仿Jordache牛仔褲商,製造大尺碼的牛仔褲。這兩則判決,戲謔仿作都被法院認為是合理的使用。
以我國先前的判決標準來看這個新聞,「空中英語傳教士」的揶揄娛樂性應該是沒有問題,但是不是有「傳達特定的對比、矛盾訊息」,以及「是否造成公眾混淆商標」呢?新聞中的網紅現在也只是收到存證信函,到最後會不會被告、法院會怎麼判,我想不管是大眾還是法律圈都在期待。
如果是你們當法官,你們會怎麼判斷呢?具有娛樂性嗎?它有傳達到特定的訊息嗎?它有沒有因此造成大眾誤會或是混淆了空中英語教室呢?在留言裡告訴我吧~